2012年1月10日 星期二

香港人來台投資土地-相關法令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9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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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香港地區(Hong Kong Region
1、 8671以前,香港居民、法人及團體機構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8671以後,在香港地區對於外國人士在該地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未改變前仍得繼續適用(內政部86726台內地字第8607355號函)
2、   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內政部861215台內地字第8612195號函)
3、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第1項所稱香港護照,係指由香港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香港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即為所稱之香港護照。至關於『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意旨,當事人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不能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尚不得僅以持有香港護照而認定其為香港居民。(內政部87610日台內地字第8706372號函)
4、   香港地區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
(1). 香港地區居民於97』年(86年7月1)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受效期影響,可繼續使用。
(2). 8671起行政院僑務委員會依法不得受理香港居民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內政部8785台內地字第8708266號函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9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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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
得稅。(但要計入海外所得)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
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
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項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
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29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所
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
區來源所得比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
所得稅。
§31
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
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
,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4
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
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
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前二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
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在本
   條例施行前之既有權益,應予以維護。

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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