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0日 星期二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098.09.16


1、內政部78年8月23日台內地字第727654號函。

2、內政部78年9月15日台內地字第741118號函增列南非。

3、內政部81年2月27日台內地字第8102803號函增列美國紐約州。

4、內政部86年7月2日台內地字第8606607號函增列法國。

5、內政部86年8月5日台內地字第8607700號函增列荷蘭。

6、內政部86年9月17日台內地字第8608763號函增列美國喬治亞州。

7、內政部87年7月14日台內地字第8707194號函增列瑞士。

8、內政部87年11月23日台內地字第8793808號函增列馬來西亞。

9、內政部88年3月30日台內地字第8803862號函增列加拿大(各省)。

10、內政部90年3月27日台內地字第9004788號函增列英屬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威斯康辛州、伊利諾州、俄勒岡州及奧地利維也納邦。

11、內政部92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0920060919號函增列葡萄牙、貝里斯、英屬根西島、美國華盛頓特區及印第安那州。

12、內政部93年5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30007790號函增列美國維吉尼亞州。

13、內政部93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30015751號函增列美國阿拉斯加州、阿拉巴馬州、阿肯色州、愛達荷州、肯德基州、緬因州、蒙大拿州、內華達州、新罕布夏州、新墨西哥州、北卡羅來納州、羅德島州、猶他州、佛蒙特州、華盛頓州、懷俄明州。

14、內政部94年8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40011806號函增列芬蘭。

15、內政部95年2月9日台內地字第0950015266號令增列模里西斯。

16、內政部95年6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50091822號令增列義大利。

17、內政部96年2月7日台內地字第0960017890號令增列牙買加。

18、內政部96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0960084571號令增列迦納。

19、內政部97年3月21日台內地字第0970042025號令增列印度。

20、內政部97年4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70057557號令增列美國亞利桑那州、路易斯安那州。

21、內政部97年12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70209595號令增列挪威。

22、內政部98年6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80101126號令增列安道爾、玻利維亞、布吉納法索、蓋亞那、以色列、馬爾他、摩納哥、委內瑞拉。

23、內政部98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0980161108號令增列瓜地馬拉、馬其頓、賽普勒斯、奈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斯洛伐克。

24、內政部98年9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80167585號令增列聖克里斯多福。



表一、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

編號 國家 備註 編號 國家 備註

1 韓國 Republic of Korea 2 日本 Japan

3 紐西蘭 New Zealand 4 澳大利亞 Australia

5 史瓦濟蘭 Swaziland 6 比利時 Belgium

7 英國 United Kingdom 8 德國 Germany

9 盧森堡 Luxembourg 10 西班牙 Spain

11 愛爾蘭 Ireland 12 希臘 Greece

13 宏都拉斯 Honduras 14 薩爾瓦多 El Salvador

15 巴拿馬 Panama 16 多明尼加 Dominican Republic

17 聖露西亞 Saint Lucia 18 巴拉圭 Paraguay

19 厄瓜多 Ecuador 20 巴西 Brazil

21 秘魯 Peru 22 阿根廷 Argentina

23 烏拉圭 Uruguay 24 智利 Chile

25 01 俄亥俄州(美國) Ohio 25 02 內布拉斯加州(美國) Nebraska


25 03 田納西州(美國) Tennessee 25 04 佛羅里達州(美國) Florida


25 05 麻塞諸塞州(美國) Massachusetts 25 06 新澤西州(美國) New Jeresy






25 07 康乃狄克州(美國) Connecticut


25 08 密蘇里州(美國) Missouri


25 09 德拉瓦州(美國) Delaware 25 10 加利福尼亞州(美國) California


25 11 夏威夷州(美國) Hawaii 25 12 德克薩斯州(美國) Texas


25 13 密西根州(美國) Michigan 25 14 紐約州(美國) New York






25 15 喬治亞州(美國) Georgia 25 16 賓夕法尼亞州(美國) Pennsylvania


25 17 威斯康辛州(美國) Wisconsin 25 18 伊利諾州(美國) Illinois


25 19 俄勒岡州(美國) Oregon 25 20 華盛頓特區(美國) Washington D.C


25 21 印第安那州(美國) Indiana 25 22 維吉尼亞州(美國) Virginia


25 23 阿拉斯加州(美國) Alaska 25 24 阿拉巴馬州(美國) Alabama


25 25 阿肯色州(美國) Arkansas 25 26 愛達荷州(美國) Idaho


25 27 肯德基州(美國) Kentucky


25 28 緬因州(美國) Maine


25 29 蒙大拿州(美國) Montana 25 30 內華達州(美國) Nevada






25 31 新罕布夏州(美國) New Hampshire 25 32 新墨西哥州(美國) New Mexico


25 33 北卡羅萊納州(美國) North Carolina 25 34 羅德島州(美國) Rhode Island






25 35 猶他州(美國) Utah 25 36 佛蒙特州(美國) Vermont


25 37 華盛頓州(美國) Washington 25 38 懷俄明州(美國) Wyoming


25 39 堪蕯斯州(美國) Kansas 25 40 科羅拉多州(美國) Colorado


25 41 亞利桑那州(美國) Arizona 25 42 路易斯安那州(美國) Louisiana

26 南非 South Africa 27 法國 France

28 荷蘭 Netherlands 29 瑞士 Switzerland

30 馬來西亞 Malaysia 31 加拿大(各省) Canada

32 英屬蓋曼群島 British Cayman Islands 33 英屬維京群島 British Virgin Islands

34 01 維也納邦(奧地利) Vienna (Austria -Federal Law) 35 葡萄牙 Portugal

36 貝里斯 Belize 37 英屬根西島 British Guernsey Islands

38 芬蘭 Finland 39 模里西斯 Mauritius

40 義大利 Italy 41 牙買加 Jamaica

42 迦納 Ghana 43 印度 India

44 挪威 Norway 45 安道爾 Andorra

46 玻利維亞 Bolivia 47 布吉納法索 Burkina Faso

48 蓋亞那 Guyana 49 以色列 Israel

50 馬爾他 Malta 51 摩納哥 Monaco

52 委內瑞拉 Venezuela 53 瓜地馬拉 Guatemala

54 馬其頓 Macedonia 55 賽普勒斯 Cyprus

56 奈及利亞 Nigeria 57 沙烏地阿拉伯 Saudi Arabia

58 斯洛伐克 Slovakia 59 聖克里斯多福 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

備註:

1. 內政部98年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同意波蘭(Poland)、哥倫比亞(Colombia)、墨西哥(Mexico)、巴哈馬(Bahamas)、格瑞那達(Grenada)、聖文森(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蘇利南(Republic of Suriname)、千里達(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巴貝多(Barbados)、多明尼克(Commonwealth of Dominica)、維德角(Cape Verde)、海地(Republic of Haiti)、剛果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Congo)、盧安達(Republic of Rwanda)、波札那(Republic of Botswana)等15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2. 內政部100年2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00035369號令同意奧地利(Austria)布根蘭邦(Burgenland)、肯特邦(Carinthia)、上奧地利邦(Upper Austria)、下奧地利邦(Lower Austria)、薩爾斯堡邦(Salzburg)、史泰爾馬克邦(Styria)、提洛邦(Tyrol)及福拉爾貝格邦(Vorarlberg)等8邦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表二、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

編號 國 家 備 註

1 新加坡

(Singapore) 1、准許新加坡人民及公司(包括新加坡銀行)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內政部87年2月24日台內地字第8702939號函)

2、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申請租賃工業區之土地或廠房。(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8906217號函)

3、有關新加坡人民在我國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案,綜合現行土地法 規、行政院及外交部上開函內容歸納如下:

(一) 新加坡人民取得我國區分所有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

(二) 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各款土地,依該法條第2項規定則准由新加坡人因繼承而取得,並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標售程序準用第73條之1相關規定。

(三) 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以外之土地,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允許新加坡人得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所有權,並自繼承之日或遺贈之日起10年內移轉與本國人。(內政部95年12月8日台內地字第0950178966號函)

2 香港地區

(Hong Kong Region) 1、 86年7月1日以前,香港居民、法人及團體機構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86年7月1日以後,在香港地區對於外國人士在該地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未改變前仍得繼續適用。(內政部86年7月26日台內地字第8607355號函)

2、 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內政部86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8612195號函)

3、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第1項所稱香港護照,係指由香港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香港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即為所稱之香港護照。至關於『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意旨,當事人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不能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尚不得僅以持有香港護照而認定其為香港居民。(內政部87年6月10日台內地字第8706372號函)

4、 香港地區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

(一) 香港地區居民於『97』年(86年7月1日)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受效期影響,可繼續使用。

(二) 自86年7月1日起行政院僑務委員會依法不得受理香港居民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內政部87年8月5日台內地字第8708266號函)

3 菲律賓

(Philippines) 1、 准許菲律賓自然人或其公司在我國取得區分所有建物全部專有部分40%以下(包含40%)建物所有權,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內政部86年10月22日台內地字第8683016號函)

2、 菲國人民或公司得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其抵押物不以內政部86年10月22日台內地字第8683016號函所定之區分所有建物為限。但其因行使抵押權擬取得不動產權利者,仍應符合上開函之規定,僅得取得區分所有建物全部專有部分40%以下(包括40%)之建物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如該不動產非屬區分所有建物,則不得取得。(內政部86年12月13日台內地字第8690004號函)

3、 菲律賓人民在我國繼承取得土地及建物,不受上開本部86年10月22日台內地字第8683016號函釋之限制。(內政部87年2月20日台內地字第8702904號函)

4 泰國

(Thailand) 1、 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因居住或投資目的者,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內政部92年8月8日台內地字第0920011585號函)

2、 泰國人得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土地權利,至於有關其土地面積,因取得當時並無限制,辦理繼承時,應亦無須另予限制。(內政部92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20016705號函)

5 斐濟

(Fiji) 斐濟有關土地買賣法規對我國人民並無歧視規定,我國國民可比照其他國家人民,即使未在斐濟居留亦可在斐濟境內購買一公畝以下可自由買賣之土地,一公畝以上則須事先申請核准。國有土地僅可承租,租期至多為99年,另土著原始持有之土地,則由憲法規定不得買賣並為個人所有。(內政部82年4月8日台內地字第8204467號函)

6 百慕達

(Bermuda) 外國公司在百慕達不得購買或擁有土地,惟可租用土地,最高期限為21年,國人可依百慕達1981年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設定抵押權。(內政部85年9月11日台內地字第8508689號函)

7 丹麥

(Denmark) 准許丹麥人民在我國取得抵押權,並得免檢附互惠證明文件。惟丹麥人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該不動產者,仍應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1點規定,請當事人檢附由其本國適當機關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取得或設定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內政部87年6月15日台內地第字8706334號函)

8 烏克蘭

(Ukraine) 除農地禁止以外,烏克蘭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內政部97年4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70059761號令)

9 捷克

(Czech Republic) 准許捷克人因繼承或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內政部98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0980161108號令)

10 斯洛維尼亞(Slovenia) 准許斯洛維尼亞人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內政部98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0980161108號令)

11 南卡羅萊納州,美國(The State of South Carolina,U.S.A.) 准許美國南卡羅萊納州人取得或設定面積50萬英畝(約202,345公頃)以下之土地權利。(內政部93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30015751號函)

12 明尼蘇達州、愛荷華州、馬里蘭州、西維吉尼亞州,美國(The State of Minnesota,

Iowa, Maryland, West Virginia, U.S.A.) 准許美國明尼蘇達州、愛荷華州、馬里蘭州、西維吉尼亞州人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內政部93年8月19日台內地字第0930012056號函)

13 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美國(The State of North Dakota, South Dakota,

U.S.A.) 准許美國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人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內政部93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30015751號函)

14 密西西比州,美國(The State of Mississippi,

U.S.A.) 美國密西西比州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就公有土地部分,僅有獲得居留權之密州人方得擁有,未具居留權因債務而取得土地者,其擁有年限不得超過20年;公司或其他社團法人之成員如含有未具居留權之密州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取得。另工業用地部分,未具居留權之密州人之取得和擁有不得超過230英畝。(內政部97年4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70057557號令)

備註:

1.依內政部98年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

(1)阿曼(Sultanate of Oman)人僅得依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暨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之開發』之規定取得我國土地。

(2)利比亞(The Great Socialist People's Libyan Arab Jamahiriya)人僅得因投資之目的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3)保加利亞(Republic of Bulgaria)人僅得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4)俄羅斯(Russian Federation)、匈牙利(Republic of Hungary)、埃及(Egypt)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外之土地權利。

2.依內政部100年2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00035369號令

(1)愛沙尼亞(Estonia)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農業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0公頃。

(2)脫維亞(Latvia)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非農地之土地權利。

表三、非平等互惠之國家

編號 國家 備註 編號 國家 備註

1 印度尼西亞 Indonesia 2 柬埔寨 Cambodia


3 越南 Vietnam 4 緬甸 Myanmar

5 汶萊 Brunei 6 奧克拉荷馬州(美國) Oklahoma

7 澳門 Macau 8 伊朗 Iran

9 肯亞 Kenya 10 吉里巴斯 Kiribati

11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 Marshall Islands 12 蒙古 Mongolia

13 莫三比克 Mozambique 14 諾魯 Nauru

15 帛琉 Palau 16 土耳其 Turkey

17 烏干達 Uganda 18 阿爾巴尼亞 Albania

19 吐瓦魯 Tuvalu 20 克羅埃西亞 Croatia

備註:

1.依內政部98年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聖多美普林西比(Democratic Republic of Sao Tome and Principe)、賴索托(Lesotho)、索羅門群島(Solomon Islands)、聖馬利諾共和國(Republic of San Marino)、科威特(State of Kuwait)、東帝汶(East Timor)等6國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

2.依內政部100年2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00035369號令:密克羅尼西亞聯邦(Micronesia)非屬平等互惠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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