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0日 星期二

大陸人置產台灣10項問答

以國內房地產調控與限購等政策措施為背景,海外置業近年日漸升溫,這其中,購置海外度假寓所、資產保值增值、投資移民、子女海外求學等種種需求構成了海外買房現象。最近以來,赴臺置業在海外置業潮中漸漸突起,並有加速追趕北美、歐洲、澳洲、香港、新加坡等傳統主流目的地之勢。這既有兩岸關係改善、兩岸經濟交流加深的深層背景,也得益於台灣房產市場對大陸居民購房政策的改善,以及台灣房產在大陸的推廣和市場開拓。



為了回答眾多置業者的種種疑問,我們特地採訪多位台灣法律、房產專家,整理成本期《置業台灣10項問答》。



1. 大陸居民去台灣購房置業現狀怎樣?法律基本規定和限制有哪些?


目前兩岸處於漸進式開放過程,大陸居民赴臺購房的法律規定在逐漸放鬆,赴臺購房逐漸升溫。

2002年8月起,台灣當局最初開放大陸居民到台灣買賣房產,但因限制太多,實際赴臺購房寥寥無幾;2009年6月,臺當局修訂《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取得設定或轉移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進一步放寬大陸居民在臺購置房產的限制。隨著2010年兩岸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和赴臺“自由行”在多城市施行,大陸居民赴臺購房加速升溫,實際成交加速增長。

按台灣相關現行法令,台灣不動產享有永久產權,這點和大陸有很大差別。允許大陸居民購買台灣不動產,但購買人身份有所限制,不得為黨政軍要員。意向在臺購房的大陸居民,先提供身份驗證,經過台灣相關行政部門審核後辦理過戶登記。大陸居民在臺購房自登記完畢起3年內不得出售。此外,大陸居民亦可貸款購房,最高可貸款 50%;大陸居民在臺購房後,入境次數將不受限制,可在臺1年最長停留4個月

2. 購置台灣房產可否貸款,首付比例多少,貸款條件、利率怎樣,如何辦理?

根據台灣現有政策,對大陸居民可按例銀行按揭,按揭成數最高度為50%,貸款期限最長30年。具體放貸條件依照客戶自身的情況而定,看個人信用和個人資產情況,銀行針對個人單獨制定按揭計劃,每個人的貸款利率都不同,大概在2% 左右,提供的資料越齊全,享受的優惠越多,同時放貸利率越低。

按揭貸款需要提供擔保。大陸的收入證明和資產證明在台灣不認,只能以台灣的產權物作為抵押,收入證明和資產證明是個輔助的條件。

3. 買台灣房產的交易稅費有哪些,怎麼辦理?房產稅、公共維修基金如何收取?

因購買新房和二手房屋有所區別。
購買時應繳契稅、印花稅及登記費用,契稅為當年房屋評定現值的6%(包含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

第一次登記房產時交易稅費約為購房總價百分之一以下,由台灣地政士統一辦理,于交房前由建設公司統一收款,多退少補。印花稅、登記費、文書、代辦、簽約等費用,金額都較小。
取得房產後每年應繳納房屋稅和地價稅,房屋稅為房屋現值的1.2%,地價稅按土地公告地價的1%到5.5%徵收。
二手房屋買房時應繳納契稅和印花稅等其他費用,契稅為當年房屋評定現值的6%。購買的稅費約為銷售價格的1%,每年持有的稅費為銷售價格的0.5%。

台灣購房不需要像大陸在交房時按一定比例交公共維修基金,但每個月需要交新台幣10到15元/平米/月的管理費,用於社區內公共設施的管理及維護費用。

4. 可否以大陸公司名義購買台灣房產?

大陸公司如果在台灣有分公司,才可以以公司名義購買,且購買的理由是用於給員工提供住宿使用。如果大陸公司在台灣有公司,辦理按揭的手續會很簡單,且最高能做7成按揭;

以公司名義購買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證件、公司營業執照、1年的納稅證明等等。
外資公司購房不受限制.


5. 產權證上是否可以登記為多人共同產權,最多可以寫幾個人?是不是寫入產權證的大陸居民每人都有每年4個月的居留權?


按照目前的台灣法令,房屋買賣簽合同不限人數;但辦理產權證的時候只能寫一個人,不能做分割比例;產權登記人的家人可以自由行、參團、商務簽等方式去台灣。
相關法令及政策也一直在逐漸調整和放寬過程中,入臺的方式將逐漸放寬。

辦理產權證過程中,若因程式原因無法及時辦理完成時,還可由信託公司代持房產,仍有一緩衝期,可在此期間持續補件辦理。


6. 購買台灣房產後,如果想出租,租金情況如何,出租佣金和繳稅如何辦理?



以台北為例,參考租金為:a精裝修、生活用具齊全、但無酒店式服務,則租金約為人民幣30-35元/平米/月;b精裝修且有酒店式服務(包括定期打掃、生活用具齊全、商務服務等),則租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15%;c普通裝修(無生活用品替換)且無酒店式公寓服務,租金約為人民幣20-25元/平米/月;上述租金均不含物業管理費。每年平均的租金回報率在3.5%左右.



佣金方面,按台灣的行業慣例,如純代租,則代理公司一年收取一個月租金作為代理佣金;半年半個月,不足半年按照比例收取。或按月收取“代理房東服務費”,標準為每月房租的約10%。



出租房屋原則上均需報稅。若承租方同意不報稅,則以現金方式匯入業主指定賬戶中,不需申報。



7. 大陸居民購買台灣房產後是否可享受台灣“健保”制度或其他醫療保障,如何辦理?



在台灣購房可以便捷地享受到台灣高水準的醫療服務,符合一定條件者還可加入“健保”。



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應自在臺居留滿四個月之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合法的受雇者可自受雇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大陸居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持有“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者“台灣地區居留證”。



台灣所稱“健保制度”是一互助醫療制度,類似于大陸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社保)。“健保”需按月繳交健保費,政府分擔一部分費用。意在讓一般人都可以享受一般水準的醫療服務。



目前許多人仍選擇自費方式以獲得更高水準的醫療品質及藥品。常見的是,許多在臺置業的海外華人並不參與台灣的健保制度,但因在臺有居所,便於每年來臺做健康檢查,或自費享受高品質醫療。大陸居民購買台灣房產亦可來臺享受高品質醫療,或以醫療服務作為對長輩過壽或節慶的禮物。目前許多台灣人亦傾向自費享受高品質醫療服務,如癌症醫療等。



8. 購房人子女是否可以享受台灣中小學基礎教育,在臺就讀高校是否有便利條件?台灣中小學教育環境怎樣?



大陸居民出具一年“在臺居留證”便可申請台灣公立中小學基礎教育。



在臺高校各具特色,台灣擁有良好的中小學教育環境,英文學科各校都有,部分學校會特別著重語文能力。



9. 台北高端住宅市場基本情況怎樣,是否可以舉幾個例子介紹知名項目及價格情況?



台北房地產市場發展起步較早,市場比大陸更為成熟,目前很少見大體量開發的新樓盤,通常項目規模較小,但台灣房產產品水準很高,無論建築、設計、園林、用材、文化元素融入等等方面,都整體領先大陸房產較多。



此前,大陸知名開發企業萬通地產在臺合作開發的首個項目“萬通台北2011”已開始對大陸居民銷售,項目位於台北陽明山,離市中心商務中心地帶約15分鐘車程,為高端度假公寓,售價約每平米4萬元上下。“萬通台北2011”周邊很少新的可售樓盤,現存的樓盤也是二十年前的老項目。



周邊新房:緊鄰的地標項目“the elipse 360”,其開發商為“萬通台北2011”的合作商,貝聿銘設計事務所作品,出售率為50%,十層以上基本售罄,售價約每平米6萬元人民幣;“半山匯”,售價約為每平米5萬人民幣;“大景無言”,2010年項目,獨棟別墅,售價約為每平米4.5萬元人民幣,目前基本售罄。相對而言,“萬通台北2011”定價有所低估,略低於周邊;台北市最知名的高端項目為“帝寶”,每平米售價12萬人民幣以上,目前釋出量非常稀少,一戶難求。



10. 這幾年台灣房產市場基本情況怎樣,該怎麼看台灣房產的投資價值?



總體來說,台灣的房價處於相對較低或者說較為合理的水準。從房價收入比來看,低於香港和北京,略高於新加坡,處於可接受的合理範圍之內,投資者可以進行投資。



從台灣各縣市來看,由於房源稀缺,台北房價及上漲速度遠高於其他縣市,銷售速度快,未來升值空間巨大。



近幾年市場行情看,03-08年,台灣房地產價格處於平緩,08年ECFA的簽訂,08-09年台灣房價增長12%,09-10年台灣房價增長10%。正處於房價的上升通道。



台灣不動產法律制度和大陸有所差別,房產享有永久產權,無所謂“70年使用權”的期限。


房地產基本制度上,台灣專設了“信託專戶機制”,開發商在銀行設銷售收入信託專戶,委託建築經理公司管理,銷售收入將存入信託專戶,由建築經理公司根據工程進度向施工單位撥付工程款,確保工程順利完成。這是台灣房地產的一個顯著特色。



來源:千龍網/責任編輯:李欣

華夏經緯網 2011-10-19 10:12:08 字號:小 大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99.06. 23)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

二、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三、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四、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一定範圍之土地。

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影響國家重大建設者。

二、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者。

三、影響國土整體發展者。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第 4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第 5 條

依本辦法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

第 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

第 6- 1條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於登記完畢後滿三年,始得移 轉。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移轉 之預告登記。



第 7 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業務需要,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三、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

依前項所定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依第五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從事有助於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依第五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

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及移轉權利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

第一項所稱整體經濟之投資,指下列各款投資:

一、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及體育場館之開發或經營。

二、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三、工業廠房之開發或經營。

四、工業區及工商綜合區之開發或經營。

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投資項目之開發或經營。

第一項所稱農牧經營之投資,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第 9-1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投資人,從事該辦法之投資行為,應依該辦法之規定,經經濟部許可後,始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第 10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時,其投資計畫涉及二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應依其投資事業之主要計畫案,向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判定者,由行政院指定之。

第 11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發展現況及產業需求,訂定各類用地總量管制基準,作為准駁之依據,並於核准後列冊管理。

第 12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案後,應函復申請人,並函知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經核准者,應敘明理由函復申請人。

前項同意函之內容,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件經同意後,應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二、申請取得之土地,其使用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變更及土地開發者,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程序辦理。

第 13 條

依第六條、第七條或第九條規定取得、設定或移轉之不動產物權,內政部及直轄巿或縣(巿)政府,應列冊管理。

第 14 條

內政部為第六條、第七條或第九條規定之許可時,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審查之。

內政部為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許可時,得訂定一定金額、一定面積及總量管制,作為准駁之依據。

第 15 條

依第六條、第七條或第九條規定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由申請人檢附內政部許可文件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地政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副知內政部及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第九條所定案件登記結果,並應副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 16 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依第九條規定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應依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限及用途使用;其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展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查其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後之使用情形,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二年內出售。

二、與核准計畫用途使用情形不符之情事者,應予制止,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一年內出售。

三、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者,應予制止,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六個月內出售。

第 17 條

屆期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出售之不動產物權,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原權利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所定之標售辦法辦理。

第 18 條(刪除)

第 19 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 2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請問大陸人可否買農地?

於台端函詢有關大陸人可否買農地乙案,答覆如下:(內政部地政司地政問答100.01.10下載)


按大陸地區法人購買農地,應符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稱農牧經營之投資,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另依同辦法第2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可否購買農地,請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洽詢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098.09.16


1、內政部78年8月23日台內地字第727654號函。

2、內政部78年9月15日台內地字第741118號函增列南非。

3、內政部81年2月27日台內地字第8102803號函增列美國紐約州。

4、內政部86年7月2日台內地字第8606607號函增列法國。

5、內政部86年8月5日台內地字第8607700號函增列荷蘭。

6、內政部86年9月17日台內地字第8608763號函增列美國喬治亞州。

7、內政部87年7月14日台內地字第8707194號函增列瑞士。

8、內政部87年11月23日台內地字第8793808號函增列馬來西亞。

9、內政部88年3月30日台內地字第8803862號函增列加拿大(各省)。

10、內政部90年3月27日台內地字第9004788號函增列英屬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威斯康辛州、伊利諾州、俄勒岡州及奧地利維也納邦。

11、內政部92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0920060919號函增列葡萄牙、貝里斯、英屬根西島、美國華盛頓特區及印第安那州。

12、內政部93年5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30007790號函增列美國維吉尼亞州。

13、內政部93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30015751號函增列美國阿拉斯加州、阿拉巴馬州、阿肯色州、愛達荷州、肯德基州、緬因州、蒙大拿州、內華達州、新罕布夏州、新墨西哥州、北卡羅來納州、羅德島州、猶他州、佛蒙特州、華盛頓州、懷俄明州。

14、內政部94年8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40011806號函增列芬蘭。

15、內政部95年2月9日台內地字第0950015266號令增列模里西斯。

16、內政部95年6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50091822號令增列義大利。

17、內政部96年2月7日台內地字第0960017890號令增列牙買加。

18、內政部96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0960084571號令增列迦納。

19、內政部97年3月21日台內地字第0970042025號令增列印度。

20、內政部97年4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70057557號令增列美國亞利桑那州、路易斯安那州。

21、內政部97年12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70209595號令增列挪威。

22、內政部98年6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80101126號令增列安道爾、玻利維亞、布吉納法索、蓋亞那、以色列、馬爾他、摩納哥、委內瑞拉。

23、內政部98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0980161108號令增列瓜地馬拉、馬其頓、賽普勒斯、奈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斯洛伐克。

24、內政部98年9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80167585號令增列聖克里斯多福。



表一、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

編號 國家 備註 編號 國家 備註

1 韓國 Republic of Korea 2 日本 Japan

3 紐西蘭 New Zealand 4 澳大利亞 Australia

5 史瓦濟蘭 Swaziland 6 比利時 Belgium

7 英國 United Kingdom 8 德國 Germany

9 盧森堡 Luxembourg 10 西班牙 Spain

11 愛爾蘭 Ireland 12 希臘 Greece

13 宏都拉斯 Honduras 14 薩爾瓦多 El Salvador

15 巴拿馬 Panama 16 多明尼加 Dominican Republic

17 聖露西亞 Saint Lucia 18 巴拉圭 Paraguay

19 厄瓜多 Ecuador 20 巴西 Brazil

21 秘魯 Peru 22 阿根廷 Argentina

23 烏拉圭 Uruguay 24 智利 Chile

25 01 俄亥俄州(美國) Ohio 25 02 內布拉斯加州(美國) Nebraska


25 03 田納西州(美國) Tennessee 25 04 佛羅里達州(美國) Florida


25 05 麻塞諸塞州(美國) Massachusetts 25 06 新澤西州(美國) New Jeresy






25 07 康乃狄克州(美國) Connecticut


25 08 密蘇里州(美國) Missouri


25 09 德拉瓦州(美國) Delaware 25 10 加利福尼亞州(美國) California


25 11 夏威夷州(美國) Hawaii 25 12 德克薩斯州(美國) Texas


25 13 密西根州(美國) Michigan 25 14 紐約州(美國) New York






25 15 喬治亞州(美國) Georgia 25 16 賓夕法尼亞州(美國) Pennsylvania


25 17 威斯康辛州(美國) Wisconsin 25 18 伊利諾州(美國) Illinois


25 19 俄勒岡州(美國) Oregon 25 20 華盛頓特區(美國) Washington D.C


25 21 印第安那州(美國) Indiana 25 22 維吉尼亞州(美國) Virginia


25 23 阿拉斯加州(美國) Alaska 25 24 阿拉巴馬州(美國) Alabama


25 25 阿肯色州(美國) Arkansas 25 26 愛達荷州(美國) Idaho


25 27 肯德基州(美國) Kentucky


25 28 緬因州(美國) Maine


25 29 蒙大拿州(美國) Montana 25 30 內華達州(美國) Nevada






25 31 新罕布夏州(美國) New Hampshire 25 32 新墨西哥州(美國) New Mexico


25 33 北卡羅萊納州(美國) North Carolina 25 34 羅德島州(美國) Rhode Island






25 35 猶他州(美國) Utah 25 36 佛蒙特州(美國) Vermont


25 37 華盛頓州(美國) Washington 25 38 懷俄明州(美國) Wyoming


25 39 堪蕯斯州(美國) Kansas 25 40 科羅拉多州(美國) Colorado


25 41 亞利桑那州(美國) Arizona 25 42 路易斯安那州(美國) Louisiana

26 南非 South Africa 27 法國 France

28 荷蘭 Netherlands 29 瑞士 Switzerland

30 馬來西亞 Malaysia 31 加拿大(各省) Canada

32 英屬蓋曼群島 British Cayman Islands 33 英屬維京群島 British Virgin Islands

34 01 維也納邦(奧地利) Vienna (Austria -Federal Law) 35 葡萄牙 Portugal

36 貝里斯 Belize 37 英屬根西島 British Guernsey Islands

38 芬蘭 Finland 39 模里西斯 Mauritius

40 義大利 Italy 41 牙買加 Jamaica

42 迦納 Ghana 43 印度 India

44 挪威 Norway 45 安道爾 Andorra

46 玻利維亞 Bolivia 47 布吉納法索 Burkina Faso

48 蓋亞那 Guyana 49 以色列 Israel

50 馬爾他 Malta 51 摩納哥 Monaco

52 委內瑞拉 Venezuela 53 瓜地馬拉 Guatemala

54 馬其頓 Macedonia 55 賽普勒斯 Cyprus

56 奈及利亞 Nigeria 57 沙烏地阿拉伯 Saudi Arabia

58 斯洛伐克 Slovakia 59 聖克里斯多福 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

備註:

1. 內政部98年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同意波蘭(Poland)、哥倫比亞(Colombia)、墨西哥(Mexico)、巴哈馬(Bahamas)、格瑞那達(Grenada)、聖文森(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蘇利南(Republic of Suriname)、千里達(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巴貝多(Barbados)、多明尼克(Commonwealth of Dominica)、維德角(Cape Verde)、海地(Republic of Haiti)、剛果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Congo)、盧安達(Republic of Rwanda)、波札那(Republic of Botswana)等15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2. 內政部100年2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00035369號令同意奧地利(Austria)布根蘭邦(Burgenland)、肯特邦(Carinthia)、上奧地利邦(Upper Austria)、下奧地利邦(Lower Austria)、薩爾斯堡邦(Salzburg)、史泰爾馬克邦(Styria)、提洛邦(Tyrol)及福拉爾貝格邦(Vorarlberg)等8邦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表二、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

編號 國 家 備 註

1 新加坡

(Singapore) 1、准許新加坡人民及公司(包括新加坡銀行)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內政部87年2月24日台內地字第8702939號函)

2、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申請租賃工業區之土地或廠房。(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8906217號函)

3、有關新加坡人民在我國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案,綜合現行土地法 規、行政院及外交部上開函內容歸納如下:

(一) 新加坡人民取得我國區分所有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

(二) 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各款土地,依該法條第2項規定則准由新加坡人因繼承而取得,並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標售程序準用第73條之1相關規定。

(三) 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以外之土地,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允許新加坡人得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所有權,並自繼承之日或遺贈之日起10年內移轉與本國人。(內政部95年12月8日台內地字第0950178966號函)

2 香港地區

(Hong Kong Region) 1、 86年7月1日以前,香港居民、法人及團體機構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86年7月1日以後,在香港地區對於外國人士在該地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未改變前仍得繼續適用。(內政部86年7月26日台內地字第8607355號函)

2、 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內政部86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8612195號函)

3、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第1項所稱香港護照,係指由香港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香港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即為所稱之香港護照。至關於『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意旨,當事人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不能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尚不得僅以持有香港護照而認定其為香港居民。(內政部87年6月10日台內地字第8706372號函)

4、 香港地區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

(一) 香港地區居民於『97』年(86年7月1日)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受效期影響,可繼續使用。

(二) 自86年7月1日起行政院僑務委員會依法不得受理香港居民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內政部87年8月5日台內地字第8708266號函)

3 菲律賓

(Philippines) 1、 准許菲律賓自然人或其公司在我國取得區分所有建物全部專有部分40%以下(包含40%)建物所有權,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內政部86年10月22日台內地字第8683016號函)

2、 菲國人民或公司得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其抵押物不以內政部86年10月22日台內地字第8683016號函所定之區分所有建物為限。但其因行使抵押權擬取得不動產權利者,仍應符合上開函之規定,僅得取得區分所有建物全部專有部分40%以下(包括40%)之建物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如該不動產非屬區分所有建物,則不得取得。(內政部86年12月13日台內地字第8690004號函)

3、 菲律賓人民在我國繼承取得土地及建物,不受上開本部86年10月22日台內地字第8683016號函釋之限制。(內政部87年2月20日台內地字第8702904號函)

4 泰國

(Thailand) 1、 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因居住或投資目的者,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內政部92年8月8日台內地字第0920011585號函)

2、 泰國人得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土地權利,至於有關其土地面積,因取得當時並無限制,辦理繼承時,應亦無須另予限制。(內政部92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20016705號函)

5 斐濟

(Fiji) 斐濟有關土地買賣法規對我國人民並無歧視規定,我國國民可比照其他國家人民,即使未在斐濟居留亦可在斐濟境內購買一公畝以下可自由買賣之土地,一公畝以上則須事先申請核准。國有土地僅可承租,租期至多為99年,另土著原始持有之土地,則由憲法規定不得買賣並為個人所有。(內政部82年4月8日台內地字第8204467號函)

6 百慕達

(Bermuda) 外國公司在百慕達不得購買或擁有土地,惟可租用土地,最高期限為21年,國人可依百慕達1981年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設定抵押權。(內政部85年9月11日台內地字第8508689號函)

7 丹麥

(Denmark) 准許丹麥人民在我國取得抵押權,並得免檢附互惠證明文件。惟丹麥人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該不動產者,仍應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1點規定,請當事人檢附由其本國適當機關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取得或設定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內政部87年6月15日台內地第字8706334號函)

8 烏克蘭

(Ukraine) 除農地禁止以外,烏克蘭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內政部97年4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70059761號令)

9 捷克

(Czech Republic) 准許捷克人因繼承或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內政部98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0980161108號令)

10 斯洛維尼亞(Slovenia) 准許斯洛維尼亞人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內政部98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0980161108號令)

11 南卡羅萊納州,美國(The State of South Carolina,U.S.A.) 准許美國南卡羅萊納州人取得或設定面積50萬英畝(約202,345公頃)以下之土地權利。(內政部93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30015751號函)

12 明尼蘇達州、愛荷華州、馬里蘭州、西維吉尼亞州,美國(The State of Minnesota,

Iowa, Maryland, West Virginia, U.S.A.) 准許美國明尼蘇達州、愛荷華州、馬里蘭州、西維吉尼亞州人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內政部93年8月19日台內地字第0930012056號函)

13 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美國(The State of North Dakota, South Dakota,

U.S.A.) 准許美國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人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內政部93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30015751號函)

14 密西西比州,美國(The State of Mississippi,

U.S.A.) 美國密西西比州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就公有土地部分,僅有獲得居留權之密州人方得擁有,未具居留權因債務而取得土地者,其擁有年限不得超過20年;公司或其他社團法人之成員如含有未具居留權之密州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取得。另工業用地部分,未具居留權之密州人之取得和擁有不得超過230英畝。(內政部97年4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70057557號令)

備註:

1.依內政部98年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

(1)阿曼(Sultanate of Oman)人僅得依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暨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之開發』之規定取得我國土地。

(2)利比亞(The Great Socialist People's Libyan Arab Jamahiriya)人僅得因投資之目的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3)保加利亞(Republic of Bulgaria)人僅得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4)俄羅斯(Russian Federation)、匈牙利(Republic of Hungary)、埃及(Egypt)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外之土地權利。

2.依內政部100年2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00035369號令

(1)愛沙尼亞(Estonia)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農業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0公頃。

(2)脫維亞(Latvia)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非農地之土地權利。

表三、非平等互惠之國家

編號 國家 備註 編號 國家 備註

1 印度尼西亞 Indonesia 2 柬埔寨 Cambodia


3 越南 Vietnam 4 緬甸 Myanmar

5 汶萊 Brunei 6 奧克拉荷馬州(美國) Oklahoma

7 澳門 Macau 8 伊朗 Iran

9 肯亞 Kenya 10 吉里巴斯 Kiribati

11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 Marshall Islands 12 蒙古 Mongolia

13 莫三比克 Mozambique 14 諾魯 Nauru

15 帛琉 Palau 16 土耳其 Turkey

17 烏干達 Uganda 18 阿爾巴尼亞 Albania

19 吐瓦魯 Tuvalu 20 克羅埃西亞 Croatia

備註:

1.依內政部98年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聖多美普林西比(Democratic Republic of Sao Tome and Principe)、賴索托(Lesotho)、索羅門群島(Solomon Islands)、聖馬利諾共和國(Republic of San Marino)、科威特(State of Kuwait)、東帝汶(East Timor)等6國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

2.依內政部100年2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00035369號令:密克羅尼西亞聯邦(Micronesia)非屬平等互惠國家。

外國人投資中華民國不動產問答

一、什麼是平等互惠證明文件?答: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之本國(或其行政區)有關機關所出具載明該國(或
其行政區)對我國人民得取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平等互惠證明文件。
二、外國人購買那些用途土地,得直接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無需先經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答: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無需先經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三、外國宗教、社團法人得否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答: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又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中國
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是以,外國法人如欲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
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土地權利人。

香港人來台投資土地-相關法令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9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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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香港地區(Hong Kong Region
1、 8671以前,香港居民、法人及團體機構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8671以後,在香港地區對於外國人士在該地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未改變前仍得繼續適用(內政部86726台內地字第8607355號函)
2、   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內政部861215台內地字第8612195號函)
3、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第1項所稱香港護照,係指由香港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香港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即為所稱之香港護照。至關於『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意旨,當事人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不能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尚不得僅以持有香港護照而認定其為香港居民。(內政部87610日台內地字第8706372號函)
4、   香港地區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
(1). 香港地區居民於97』年(86年7月1)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受效期影響,可繼續使用。
(2). 8671起行政院僑務委員會依法不得受理香港居民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內政部8785台內地字第8708266號函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95.05.30